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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桑人建站-(候选人07)桑小剑:以建工集团名义主动与SKC公司合作

发布时间:2023-06-26 07:06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佚名

在被问及为什么不用公司的钱处理时,费学民表示即便自己在公司有一定的开支额度,这种费用平时公司账上肯定是不好处理的,所以他就自己支出,不在公司账上报销了。

在朋友的眼中,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住建局原局长桑小剑是个挺“讲究朋友感情”的人,他对待朋友很热心,朋友请他帮忙的事情,他也总是放在心上。刘继全就是桑小剑认识多年的一位朋友。

刘继全是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集团)法定代表人,早年就与桑小剑相识。早在2012年春节后,桑小剑调任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住建局局长,刘继全听说后,心里就很是欢喜,心想以后有工程方面的事情,可以找这位老朋友帮帮忙了。

没打招呼也算受贿

桑小剑上任几个月后,吴江辖区的爱思开哈斯新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KC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启动扩建厂房工程。刘继全获悉后,立即找到桑小剑,请其跟吴江开发区的领导或者SKC公司的负责人打招呼,将工程协调给自己挂靠的吴江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做。

刘继全一方面请托桑小剑帮他疏通关系,一方面以建工集团的名义主动与SKC公司联系相关合作事宜。经过双方的多次沟通和协调,以及竞标议价等程序,SKC公司最终同意把扩建工程交给建工集团来做。

为了表示自己的感谢,2012年9月的一天,刘继全将事先准备好的50万元现金捆扎好后,放在一个用报纸盖着的手提袋里。一切准备就绪后,刘继全打电话约桑小剑在吴江开发区运东大道江南奥斯卡西边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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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全先赶到约定地点,看到桑小剑开车过来后,刘继全主动迎上去,把装有50万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到桑小剑车子的副驾上。刘继全放好后说:“一点小意思,感谢你在SKC公司工程上对我的帮助,今后还希望多关照。”桑小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刘继全事后称,这50万元钱是从伟业集团拿的,他表示,作为公司老板,他每年都让会计领取一些大额现金放在公司的保险柜里,作为公司的预留金,用于公司日常开销、员工奖金、民工工资的发放,最多的时候有两三百万元。财务人员每年会在年底或者春节后一次性用各类发票冲抵上述款项,这次送给桑小剑的这50万元就是从这里面支取的。

多年来,伟业集团一直想申报一级资质,公司也为此准备了好几年。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刘继全听说住建部要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条件,于2015年1月开始施行新标准。刘继全担心新标准门槛高,想赶在2014年下半年之前,依照老标准把一级资质申请下来。为此,刘继全再次打电话约见桑小剑。

2014年10月的一天,刘继全从公司保险柜里取出10万元现金,用报纸包好后放在皮包里。两人在吴江住建局桑小剑办公室见面后,刘继全表达了自己公司想申请一级资质的意思,随后把装有10万元的皮包送给了桑小剑,并说一点小意思,麻烦多关照。桑小剑猜到里面肯定是钱,客气下就收下了。

桑小剑倒也是个爽快的人,收钱后立即办事。他一面嘱咐刘继全尽快把申报材料送上来,一面当场打电话给副局长杨可,让其具体落实此事。刘继全随即来到杨可办公室,杨可说桑小剑已经打过招呼了,让其尽快把材料送上来。没过多久,刘继全就将申报材料送到了吴江住建局。后来,伟业集团如愿赶在新标准实施前苏州桑人建站,按照老标准成功申报到了一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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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联络感情,刘继全还在2012年和2013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到桑小剑的办公室,送给他金额为5000元的当地某超市购物卡各一张,桑小剑每次也都是客气一下就收下了。

看似平淡的受贿过程,却在后来的庭审辩论中出现了波澜。在庭审中,桑小剑的辩护人辩解说,刘继全2012年9月送出的50万元不构成受贿,理由是桑小剑没有帮助刘继全向SKC公司负责人打招呼。

辩护人的辩解确实并非空穴来风,SKC公司负责人季勤证实,SKC公司于2012年开始实施扩建工程,最终确定由建工集团中标。在项目招投标期间,并没有政府官员向他们推荐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而桑小剑在供述中也称,记不得是否曾打过招呼。

辩护人据此认为,既然没有人向SKC公司推荐,说明刘继全的中标不存在人情关系的因素,桑小剑没有就此事为刘继全谋取利益,故其收受50万元并不构成受贿。

辩护人同时指出,刘继全所送的50万元资金来源不明。刘继全虽系伟业集团董事长,但他所持的股份仅占10%,系公司小股东,动用如此大额的现金应征得相应股东的同意并在财务上有所记载,但检察机关未提供相应证据,且刘继全于2012年9月送50万元给桑小剑,该工程刚刚施工,在尚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刘继全不可能垫资送钱给桑小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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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50万元是否应该予以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桑小剑明知刘继全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桑小剑是否实际为刘继全承接工程向相关人员打招呼,以及贿款的提取违反财务制度等不影响该笔犯罪的认定。

10万贿款个人买单

2005年,桑小剑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发展局工作期间,结识了费学民。后费学民在吴江山鹰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房产)担任副总经理,当时负责本地的阳光嘉园小区的开发建设工作。2009年9月,阳光嘉园小区有几幢楼要交房,而业主反映房子有问题,先后到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吴江信访局、吴江政府上访。

费学民感到压力很大,为此专门来到桑小剑办公室诉苦,希望其能出面帮忙协调解决群众上访的问题,桑小剑答应了。后桑小剑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2年,2010年晋升国际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的身份与上访群众进行沟通,还联系了电力、建筑等行业专家一起解答上访群众的问题,并建议费学民落实减免业主物业费、给予业主经济补偿等措施,成功缓和了上访群众的情绪,最终阳光嘉园与业主也达成共识,上访的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2009年9月底的一天,费学民来到桑小剑的办公室,说了一大堆的感谢话,随后,便放下一个手提袋,桑小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费学民走后,桑小剑打开手提袋,看到里面有一整捆钱,数了数一共是10万元。同年底,费学民再次来到桑小剑的办公室,送给其五张面值为1000元的某超市购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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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贿赂看似也很平常,但就却因费学民在庭审中否认侦查阶段的证言及钱款来源等问题,再次在庭审中引发了诉辩双方的激烈争论。

“桑小剑帮了我这么大的忙,我内心真的很感激他。”费学民在侦查阶段做证时如是表示。费学民进一步证实称,阳光嘉园小区开发时,自己一直住在吴江,身边一直放点备用金的。当时送给桑小剑的钱都是自己个人支出的,现金是自己拿出来的,购物卡也是自己去买的。

在被问及为什么不用公司的钱处理时,费学民表示即便自己在公司有一定的开支额度,这种费用平时公司账上肯定是不好处理的,所以他就自己支出,不在公司账上报销了。

在庭审中,桑小剑矢口否认之前在侦查阶段其收到该10万元的供述,而证人费学民在庭审中也推翻之前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称在侦查阶段,自己为了能尽快回上海作了虚假证言,事实上自己没有向桑小剑送10万元现金。

既然费学民给出的这笔钱没有在公司账上报销,其公司的账上就查不出这笔支出。加之两人在庭审中双双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和证言,辩护人又对费学民为了公司利益用自己的钱行贿质疑,认为这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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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律是不容亵渎的,公诉人当庭对桑小剑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反驳,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定,费学民当庭否认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但未作出合理解释苏州桑人建站,其庭前证言却是有相关证据印证的,故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桑小剑在侦查阶段多次稳定供述,且细节与费学民的证言相印证,可以认定该笔受贿事实。而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且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就这样,桑小剑最终并未为这10万元开脱罪责,这10万最终仍然记在了他的收贿账单中!

受贿百万终入狱

2017年7月4日,被告人桑小剑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案发后,被告人桑小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

2017年11月23日,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指控桑小剑涉嫌受贿罪,向苏州市吴江区法院提起公诉。吴江区检察院指控,并经吴江区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桑小剑在担任原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吴江市(2012年10月吴江撤市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苏州市吴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对建筑企业、建设工程以及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的职务之便,先后非法收受刘继全、费学民等人的钱款共计116.2万元,并在工程承建、企业资质申报,以及拆迁安置房的购买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小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6.2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其退出全部赃款等情节,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桑小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二、退赃款人民币116.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文涉案人员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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