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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福建省机电招标公司招聘

发布时间:2023-03-17 11:05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佚名

根据珠海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因违规设置采购标书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查,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之间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该公司分别受珠海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和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托组织实施“珠海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ZHJD2018-001HG)”和“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采购仪器设备项目(ZHJD2018-003HG)”政府采购活动,经核查,上述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珠海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ZHJD2018-001HG)招标文件第32页以及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采购仪器设备项目(ZHJD2018

-003HG)招标文件第31页《技术商务评分表》中的“技术响应程度”、“履约能力”、“可靠性”、“服务方案 ”等评审项目(评审因素)的评分为区间分设置,如“先进性”评审项目(评审因素)规定:“品牌知名度、技术参数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审,优[5-3)分,良[3-2)分,中[2-1)分,差[1-0]分”,上述(评审项目)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设置了区间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未进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违法情形。

经珠海市财政局复核,对该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的《申辩书》中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予采纳。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轻微,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清案件事实,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2020年5月13日,珠海市财政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企查查官方搜索信息了解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07月04日,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5楼501房,法定代表人为钟青林。经营范围包括承担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采购招标代理;货物类、服务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工程咨询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造价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及平台增值服务;提供以上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货物、技术进出口;实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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