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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外包项目技术方案-敦化市供热监管平台项目技术方案 v1.1

发布时间:2023-05-25 09:13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佚名

引言

在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大规模普及、生产生活不断进行信息化重构的时代背景下,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愈发成为生产力跃升的助推剂。软件连接了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学科专业的同时,也为开发、升级工作带来高度复杂性,不管是机构、企业还是个人,都难以做到自行开发所需的任何软件,软件外包开发交易日益频繁。

根据我们承办信息系统相关业务的经验,软件外包开发业务中,成果交付是高频风险点之一,甚至会对计算机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的内在质量、寿命周期乃至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围绕软件成果的归属及交付,从著作权角度,谈一谈软件外包开发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1

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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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角度,软件可以通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方式进行单一或多层次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分别简称《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软件作品的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时起即自然产生。目标代码及源代码,作为软件功能及思想的表达载体,自诞生后首先受到的是软件著作权保护。

不论发包方与承包方所签订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如何,软件外包开发交易,本质上是软件作品的委托创作。《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于软件委托开发,均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则由受托方享有”。

正如德国著作权学者M・雷炳德所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除了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权利外,并不发生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上述立法并未偏离这一原则,但在软件外包交易中,却有两个衍生问题:若约定软件成果的著作权归委托人享有,受托人如何完整履行交付义务?若对软件成果的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受托人可以在何种程度行使权利?

2

委托人享有

软件著作权时的成果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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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约定软件成果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的项目不在少数,但由于委托人验收不够专业,或受托人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初衷,实质未完整履行交付义务的案例比比皆是。软件著作权交付不充分,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软件漏洞不能及时修复、升级工作难以开展,间接导致程序无法良好运行,解决方案达不到理解效果;

2、因合同目的无法达到,以致委托人无奈启动违约条款,甚至引发合同解除纠纷;

3、委托人在没有完整著作权客体的情境下,部署运维不满足技术原则,导致信息安全、数据合规风险。

软件著作权的可交付客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软件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程序指“代码化指令序列(目标程序),或者符号化指令序列/语句序列(源程序)”,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可见,完整的软件著作权客体至少应包括程序和文档;文档包括各类说明书、流程图、用户/管理手册、开发/测试报告等,是承载软件的功能设计、思想表达、处理过程、内部逻辑的重要文件。虽然软件源代码、文档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如程序员、项目经理、安全审计/测评人员等)方能阅读、审查、使用,但能够组织编写、并愿意交付文档的受托人,通常对项目质量的把控也会更加规范、严格。

结合《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8567-2006),软件的基本文档有18类。笔者认为,在受托人不保留任何软件成果权利的前提下,至少应当向委托人提交包含如下内容的必要基本文档:

序号

必要基本文档/内容

用途说明

1

可行性分析报告

掌握软件项目背景

2

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

3

接口需求规格说明书

4

子系统设计结构说明书

把握软件整体架构,剖析软件思想、结构、算法

5

软件结构设计说明书

6

接口设计说明书

7

数据库设计说明书

8

用户手册

正常使用必备文档

9

操作手册

运行、维护必要文档

10

测试报告

11

软件配置管理计划书

12

软件质量保证计划书

13

软件开发总结报告

14

软件产品规格说明书

15

软件版本说明书

16

软件源代码

著作权、技术成果的核心载体

外包软件的成果交付验收是项专业工作,需要接收方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或支撑团队。实务中多数软件公司/团队出于防止竞争、保护技术秘密的目的,倾向于尽一切可能保护源代码(如代码混淆、核心模块闭源等),此时需要接收方及时定位、识别瑕疵,避免损失、提前化解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程序可以是目标代码或源代码。因此合同双方可以明示约定受托人只交付目标可执行代码,某些情况下,约定不明的外包委托合同也可能被解释为交付标的不含源代码,此时委托人合理使用的权利范围有实质差异。

3

受托人保留软件著作权时

委托人的合理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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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作品类型不同,软件因功能性、不可阅读性,更像是产品而非作品:委托人/最终用户对软件成果的需求首先体现在软件功能上,一般不涉及到软件的表达,即不关心目标代码、源代码及其中体现的思想;当需要关心软件作品的具体思想时软件开发外包项目技术方案,却受制于交付标的的表达限制。

委托人接收的软件著作权客体包含源代码时,不必然对源代码拥有任意使用权。学界对通过著作权保护软件作品的争论之一在于,软件作品不仅包含了功能性的使用价值,还包含超越使用价值的非功能性技术成果。软件行业在委托开发交易中“以许可交付可执行程序使用权为原则,以概括转移软件成果整体知识产权为例外”即是缘于此理。当受托人未转移软件作品的著作权时,即使交付了源代码,委托人也只能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或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对源代码进行有限地改造升级,且不能突破、规避改造升级新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回授约定;当双方约定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时,委托人对源代码的复用,仍不能突破软件的商业秘密、专利保护边界。

委托人接收的软件著作权客体不包含源代码时,仍存在突破目标代码使用软件的可能。当受托人保留软件著作权并将源代码闭源时,即属于通过商业秘密保护软件成果的情形。商业秘密不禁止逆向工程,在许可条款未明示或默示反对的前提下软件开发外包项目技术方案,软件逆向工程亦不违反著作权。由于存在事先订立的委托开发交易基础,即使限缩性地认为“不突破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逆向行为”才是合法的,委托人也存在寻求逆向突破、并超越目标代码使用软件的空间;而如果扩大性地将逆向工程本身解释为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范畴,则委托人在掌握软件文档的情形下,能够以较小代价突破目标代码的功能限制,实现事实上的变向升级、权利摄取,这种行为未突破著作权只延及表达、不关心思想的二分原则,受托人的监视权能亦常常受限,且即使反对,受托人也将受制于取证、释明委托创作特定目的等障碍。

4

小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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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委托人基于专业定位、技术背景的差异,常常将软件外包委托第三方开发。软件外包项目中,除了功能不断细化、业务调整频繁等容易引发需求量化固定难、进化周期短等项目固有风险外,还存在知识产权(尤其是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技术秘密的交叉保护与重叠冲突)的复杂问题。为了减少项目或然风险,有如下建议:

从发包人/委托人视角:

1、对于外包开发的内容,尽量限定为软件系统的非核心功能/需求/组件,自身专注于核心内容、技术的精耕;

2、对于外包项目的团队,考虑引入过程、质量管控机制,必要时委派或聘请有专业背景的甲方项目经理进驻重大项目现场;

3、对完整接收著作权客体标的软件项目,在无节制地行使源代码中承载的各项权利前,结合具体技术项目背景、合同交易结构,就行使范围、前景知识产权归属等单独论证。

从承包人/受托人视角(尤其是通过软件实现创新,或承接特定领域软件开发项目的企业):

1、通盘考虑法律、技术与市场,做好商业合作的前期谈判及合同工作;

2、对于保留著作权的软件,及时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

3、打破软件只能通过版权保护的认识误区,积极寻求核心软件的专利保护,以多层次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突破著作权保护中表达/思想二元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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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沩旻 律师/专利代理师

执业领域: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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