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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个人保密协议-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

发布时间:2023-05-23 16:17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佚名

1.保密范围或内容

一般包括企业产品设计方案、企业内容、配方、制作工艺或方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营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责任主体

企业可根据自身性质和经营情况分析哪些岗位人员与商业秘密正相关。但更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软件开发个人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全体职工。

同时,对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但在日常工作中有意或无意可能获悉商业秘密的,也建议列入保密主体的范畴。

3.保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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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期限法律没有规定,即可以设定一定期限,也可以是永久。只要其不被公开就可以长期保持秘密性。根据此情况,企业在保密协议中,可约定劳动者不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在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直至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员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4.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

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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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岗位人员建议签订保密协议●

一类人员:中高层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

这一类人或掌握着企业核心技术,或担任企业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二类人员: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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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虽不是最主要人员,但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核心技术与产品,签订保密协议很有必要。

三类人员:市场、策划、销售人员

这一类岗位人员通常是经营决策的落地实施者,在实际工作的推进中深刻了解企业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并且与企业终端服务息息相关,掌握着消费者的第一手反应。企业也应该签订保密协议。

四类人员:财务、秘书、IT、保安等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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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支持类岗位在实际工作中会由于岗位原因了解到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商业秘密,但对商业秘密的敏感度、重视度与守护能力较弱,可能会有意无意的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实践中也建议签订保密协议,有备无患。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这是两个范畴。

保密协议是禁止员工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需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员工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有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无需额外支付保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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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通常针对的岗位有营销(避免客户流失),技术(避免公司核心技术泄密)、产品研发(避免竞争对手发布同类具核心商业价值的产品)等。

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竞业限制协议也可以当作保密协议的延伸,可安排在员工离职时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期限的,通常不超过2年。公司需在员工竞业限制期间,给予必要的补偿,补偿金标准一般按照在岗期间工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通常在月工资的30-80%不等软件开发个人保密协议,可依据地方文件执行。

有些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中说明员工在岗期间工资已包含竞业限制期间的费用,以此来避免支付补偿金,这种约定是无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