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软件开发-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区别
国务院办公厅转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振兴软件产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2005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02 年 9 月 18 日
振兴软件产业行动计划(2002-2005年)
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
(2002 年 7 月 24 日)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战略产业。 近年来,我国软件产业政策环境不断改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软件产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逐步增强。 但总的来说,我国软件产业规模小,技术创新能力弱,缺乏国际竞争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以下简称《通知》 ),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我国软件产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2005年)》(以下简称简称《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振兴软件产业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和市场,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努力适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积极扩大出口。 依靠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推进结构调整,扩大产业规模,增强国际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业体系,实现我国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发展目标:到2005年,软件市场销售额达到2500亿元,国产软件和服务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60%; 软件出口额将达到50亿美元; 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软件产品,形成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骨干软件企业; 80万专业软件技术人员,优化人才结构;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系统。
二、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
实现2005年软件产业发展目标,需要针对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瓶颈,采取有效措施,把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结合起来,将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与积极扩大出口、培养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相结合,推动软件产业更快更好发展。
(一)鼓励应用,拉动内需事业单位软件开发,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软件产业的发展必须坚持以应用为导向。 我国国内市场潜力巨大,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这一优势将更加明显。 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是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推动软件产业发展的着力点。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引导和组织作用。 政府部门要带头示范,带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使用正版软件和国产软件。 对使用财政资金的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项目实施政府采购。 通过电子政务、现代远程教育、农业信息化、制造信息化、数字电视、“数字奥运”等一批国家信息化重大应用工程,组织实施软件产业化示范工程。
制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激励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推动传统产业和骨干企业积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 在机械、化工、冶金、有色、石油、电力、造船、轻工、纺织、汽车、医药等行业,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建设信息化应用示范工程和示范生产线。 鼓励和引导软件企业与应用行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重点发展大型行业应用软件、行业应用中间件、工业自动化软件、嵌入式软件等产品。
推动服务业大力采用软件产品和服务。 金融、旅游、商业、社区服务等行业要利用软件产品和服务,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 培育和发展文化娱乐软件市场,以健康向上的娱乐软件占据文化阵地,满足城乡居民不同层次的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坚持开放,扩大出口,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要充分利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契机,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扩大对外开放,大胆吸收和借鉴与国际接轨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经营方式,提高软件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完善出口促进政策。 利用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和其他软件园区的现有条件,建设若干软件出口基地。 实施适合软件交易特点的出口管理措施,为软件企业扩大出口创造条件。 支持软件企业承接委托加工项目,逐步提高软件出口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逐步将我国软件出口向应用服务、系统工程承包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领域拓展。 推进软件工程过程管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 加快软件出口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与重点市场国家和地区相关行业组织的信息交流机制,研究分析国际软件市场和技术发展趋势,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
改善投资环境,增加利用外资。 吸引境外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我国软件产业。 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软件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 通过与国际知名信息企业合资合作,扩大我国软件产业规模,培养高层次系统分析、设计和管理人才,提高我国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输出能力。
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在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同时,支持有优势的企业跨国经营,在境外设立研发、营销和服务机构。
(三)深化改革,鼓励竞争,形成一批骨干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特别是骨干企业的发展壮大事业单位软件开发,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也是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要在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为软件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深化体制改革,整合软件产业资源,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规律的企业成长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软件行业竞争秩序,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区域封锁,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围绕行业应用,引导软件企业通过重组、联合、兼并、上市发行股票等多种方式,发展专业化产品和增值服务,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特色、行业优势、规模效应,品牌形象企业。 支持和发展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网络服务、信息系统咨询与维护、外包等信息服务业,逐步完善软件产业体系,培育专业化软件服务企业。 鼓励各行业软件开发部门转变运行机制,走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发展道路。
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加强产学研用结合,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技术,提高骨干软件企业研发能力,力争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线的关键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国民经济和信息安全。 推进软件开发过程管理、项目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重视标准化和质量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构件和复用技术的应用,提高企业工程管理能力,实现软件产业化生产。
(四)面向市场,培养人才,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要把建设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环境,把用好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作为软件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加强制度创新,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稳定和壮大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和项目管理人才。 面向企业和市场需求,通过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软件管理人才、国际市场开拓人才、精通行业应用的高级软件人才,完善人才结构。软件人才。 大规模培养初级软件程序员,适应软件产业化生产和扩大就业的需要。 加强国际合作,采取多种措施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主要政策措施
继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制约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有关各方要充分发挥作用,相互配合,加大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以软件产业化为目标,以软件重大技术创新为重点,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建立一批国家级软件工程中心,不断加强软件产业基地建设。 国家科技基金向软件产业倾斜,重点支持面向产业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研发,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大型数据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开发平台、信息安全、嵌入式系统、大型应用软件系统、组件库等基础软件和常用软件。 鼓励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设立研发机构,共同研发制约软件产业发展的基础软件、工具软件等关键技术。 加强软件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完善软件标准化体系,重视软件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提升质量管理能力。
(二)优先使用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制定软件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政府采购应当采购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财政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 国家重大信息化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和项目监理制,承担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与软件企业合作开发或积极采购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三)加大软件出口支持力度。
根据软件贸易特点,进一步完善软件出口管理办法,为软件企业出口提供便利服务。 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出口企业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账户收入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资本项目核准外汇。 支出。 支持符合条件的软件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营销和服务机构,并提供用汇支持。 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提供出口信贷支持软件产品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将软件工程国际合作纳入我国与有关国家双边合作谈判,充分发挥双边经贸委员会作用,推动形成双边软件产业合作框架协议。 充分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商会等进出口中介组织作用,支持软件出口企业到境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展览活动。
(四)落实好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以软件产业为先导,逐步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非上市软件企业资金流动,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入。 通过多种方式拓宽软件产业融资渠道,推动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风险投资进入软件产业。 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申请境外上市募集资金。 为保证资金来源,“十五”期间,中央财政用于软件产业的投资不低于40亿元。 其中,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863”专项基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金、产业技术研究发展基金等可用于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通过结构调整转入软件产业。 倾斜,集中资金不低于30亿元用于软件产业; 同时,为确保软件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体现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作用,2003年至2005年,中央财政再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软件行业。
(五)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立即退还,用于由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我国新设立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加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企业认定,切实保障软件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顺利推进。 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六)整顿软件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坚决打击软件走私盗版行为。 各级政府和财政拨款机构应当对购买正版软件自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协助政府加强反垄断、反倾销、反盗版工作,制止不正当竞争。 加强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研究,尽快建立软件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建立软件产业现状和政策执行情况定期评估机制,定期对软件产业运行情况和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引导软件产业发展。
(七)加快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国家示范性软件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建设,扩大招生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积极开展与国外教学机构、国际知名软件企业和国内软件企业的联合办学,多模式多渠道培养软件人才。 做好人才引进工作,重点引进高级软件管理人才、系统分析设计人才。 通过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等方式,方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参与国际交流。 吸引大批优秀留学生回国。 鼓励留学生和外国人在中国开办软件公司。
(八)进一步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
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履行职责,狠抓落实,相互配合,加强合力,推动我国软件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