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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小区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属

发布时间:2023-02-11 14:23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佚名

从事软件外包业务的软件作品应当为委托作品。 在国际上,软件往往被视为文学艺术作品,但对委托作品的归属没有具体规定。 美国对软件实行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将委托作品视为受雇作品,雇主视为作者并享有版权,创作作品的受托人不享有版权; 在法国,委托作品的版权只能由受托人授予。 英国版权法允许当事人以合同形式享有委托作品的版权,委托作品的版权由委托人或受托人享有; 在日本,软件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受托人可以通过合同取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与日本基本相同,首当其冲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该条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开发的软件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归属,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书面合同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单独使用,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延伸至合作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全体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执行;无正当理由不能达成一致的软件开发知识产权归属,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对方行使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全体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归属受托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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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鉴于不同国家对委托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有不同的规定,离岸外包的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各自的法律法规可能存在冲突。 减少甚至消除产权纠纷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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