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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技术服务咨询合同-签订技术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坑”呢?

发布时间:2023-06-12 10:09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佚名

1、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1、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1.2、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1.3、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1.4、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1.5、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1.6、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2、签订技术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坑”呢?

2.1、 职务技术成果一定属于单位吗?不一定。是可以约定的。可以约定属于单位或者技术成果完成人。

2.2、一方采取欺诈手段,就其现有技术成果作为研究开发标的与他人订立委托开发合同收取研究开发费用软件技术服务咨询合同,或者就同一研究开发课题先后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分别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研究开发费用,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怎么办?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及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2.3、乙方可以非法垄断技术吗?不可以,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以下约定都是无效的: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2.4、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怎么办?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

2.5、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属于谁?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按法律规定。很多人特别容易忽略这块,一定要争取知识产权归属,就算不能得到所有权,至少也要争取一个长期的普通许可权,确保可以实施。

2.6、保密条款是否要约定?需要约定,太重要了。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当然,如果披露信息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7、发现对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怎么办?一定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软件技术服务咨询合同,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

2.8、技术中介的费用怎么支付?可以约定费用及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