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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优千网络科技-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14 22:13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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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2017年)》

第一章 众创空间

第一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

(一)在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运营管理的机构。有高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国内外知名众创空间或投资机构背景者优先。

(二)在园区完成众创空间登记备案,正式运营3个月及以上;拥有已签署孵化协议且在协议期内的项目数不少于5个,其中已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的不少于3家。

(三)有一支具有专业能力、结构合理、创新意识强的运营团队,本地专职工作人员至少3人以上。

(四)聘请至少3名以上有相关专业能力的创业导师,有明确的创业辅导方向、充裕的辅导时间等。

(五)提供物理空间服务的,需拥有1年及以上场地使用权;且场地装修须达到园区众创空间验收标准(具体标准参照园区众创空间VI手册)。

第二条 众创空间的奖励和扶持

(一)授予“苏州工业园区众创空间”称号,给予20万元开办补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支持。

(二)提供物理空间服务的,面积5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1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装修补贴。

(三)提供物理空间服务的,给予不超过30元每平米每月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由科信局每年根据年度考察评估情况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所孵化项目落户在园区,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一次性获得市场投资200万元(含)-350万元、35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且实收资本到位,完成验资及工商变更,分别给予该众创空间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的辅导奖励。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众创空间的认定、评估由园区科信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认定评估”原则进行,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次,流程包括登记备案、材料初审、专家面试、报批公示等。

(二)众创空间须在科信局指定的信息平台填报孵化项目情况及活动信息等,参与年度考察评估(评估标准见附件一)。科信局定期汇总考察评估结果,对于评估不合格的众创空间,提出整改意见,众创空间根据整改意见两个月内完成整改后,申请再次评估,对于再次评估不通过的众创空间将取消资质,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扶持。

(三)众创空间若有扩租申请,参照众创空间认定流程操作,原则上不再给予开办补贴,新增面积按其初始认定的三年为限。

第二章 众创项目

第四条 众创项目的认定条件

由园区众创空间孵化(签署孵化协议,配备至少1名创业导师),并在科信局指定的信息平台登记备案。

第五条 优秀众创项目的认定条件

(一)参加科信局组织的云计算相关的创新创业路演评比活动(简称“云彩路演”),在园区注册时间不超过半年。

(二)在科信局认可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前三名,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或在园区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

(三)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在园区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

第六条 众创项目的奖励和扶持

(一)列入园区众创项目库,优先享受园区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包括培训辅导、投融资对接、宣传推广等。

(二)对优秀众创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补贴和不超过20万元的众创服务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第七条 众创项目的管理

(一)众创项目原则上由其所在众创空间负责登记备案、信息更新、优秀众创项目申报等工作。

(二)优秀众创项目的认定由园区科信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认定”原则进行。原则上每年认定不少于3次。认定流程包括登记备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公示报批等。

(三)优秀众创项目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使用须遵循园区科技资金要求,众创服务补贴原则上只能用于支付与本众创项目相关的各类创业服务费用,包括咨询、培训、辅导等。

第三章 众创服务商

第八条 众创服务商的申请和奖励

(一)科信局根据园区众创项目及创业者的公共服务需求,委托第三方公开遴选服务商,经认定的园区众创空间优先。

(二)经入选的服务商,可凭借有效服务凭证,向科信局申请全额服务补贴,原则上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创新创业类活动

第九条 创新创业类活动补贴的申请和奖励

(一)活动内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助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受众人群广泛,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对于有助于推进创新创业的各类活动,经审核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活动总支出金额30%的补贴,每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创新创业类活动补贴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科信局提交备案申请,并在科信局指定的相关平台发布活动通知。未备案的活动,原则上不给予活动补贴。

(二)申请单位须在活动举办后30日内提交活动补贴申请,包括活动成效及总结报告,经审计后的活动决算表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活动补贴。

第五章 其他奖励扶持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各类低成本、便利化的众创公寓,符合条件的众创公寓名单及时更新和对外公布。众创空间负责所孵化项目的众创公寓申请等工作。

创业者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公寓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每个团队不超过2万元。

第十二条开展专利创意发明的创业者可向园区知识产权局申请相关补贴,对在众创空间孵化并成功转让专利创意的发明人给予交易金额20%的奖励,单笔奖金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各项补贴是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社会创业的财政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须坚持公开透明、合理合规等原则。上述奖励从高不重复支持,园区科信局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补贴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将追回已经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扶持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园区科信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每年根据试行情况优化调整。

苏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二、《苏州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若干意见(试行)》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市人才工作有关要求,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宜居宜业环境,加大人才引聚力度,为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科技产业园区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现就园区人才安居工程提出意见如下:

一、政策适用对象范围:

1.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或就业并获得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江苏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苏州市“姑苏人才计划”和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等各级领军人才称号者。

2.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或就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和其他有特殊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3.由苏州工业园区各业务部门认定的各行业中高收入人才和紧缺骨干人才。

二、人才住房政策

(一)购房补贴

4.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诺贝尔奖获得者落户园区的,最高可给予500万元的购房补贴。

5.对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第一、第二完成人落户园区的,最高可给予120万元的购房补贴。

6.对园区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可给予50~100万元的购房补贴。

7.对园区博士后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园区工作的,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购房补贴。

8.以上购房补贴政策,原则上须在园区工作满3年后予以兑现。

(二)人才组屋

9.在园区新出让的部分商品住宅用地中,视地块情况配建一定比例人才组屋,试行至2018年。

10.人才组屋采取定向定价的方式销售,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提出购买申请。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提取优惠

11.对在园区单位工作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高层次和紧缺骨干人才,给予住房公积金缴存优惠。

12.对在园区单位工作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高层次和紧缺骨干人才,给予购房和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优惠。领军人才的直系亲属工作单位在园区的,可共同享受购房、租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

13.对在园区单位工作且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领军、高层次和紧缺骨干人才,给予放宽贷款条件和提高贷款额度的优惠。

(五)优租房

14.对在园区工作的本科及以上紧缺人才(含园区高技能领军人才),一般可优先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优租房3年。

15.对新引进的优质项目和重点团队,可由招商部门提出给予优租房使用的定向支持。

(六)虚拟优租房

16.对在园区工作的本科及以上紧缺人才(含园区高技能领军人才),通过市场途径租房居住,可按政策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三、人才个人激励政策

(一)薪酬补贴

17.对引进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领军、高层次和紧缺骨干等人才,经每年评审后,可给予3~5万元(含税)每年的薪酬补贴,累计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

18.薪酬补贴政策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纳米技术应用、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对新引进的优质项目和重点团队,可由招商、经发等部门定向给予薪酬补贴,执行3年。

(二)专项奖励

19.建立多层次人才奖励体系。对在园区就业且在园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形成园区地方财力的各类人才,可按上年度实缴入库的工资薪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分别申请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上年度实缴入库税款总额在5万元以下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取得购房资格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自住房,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后,可按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差额(最高不超过1%)给予贷款贴息优惠,累计贴息不超过5年,逐年兑现。该补贴最高不超过其上年度实缴入库的个人所得税额的20%。

(2)上年度实缴入库税款总额在5万元(含)至50万元之间的,取得购房资格并在苏州大市范围内首次购买自住房,根据购房前三年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情况,按三年累计缴税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购房。

(3)上年度实缴入库税款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按其实缴税额的20%给予奖励,用于改善居住条件。

四、子女入学政策

20.对领军、高层次人才和获得各项人才奖励的人才,给予其子女入学优惠政策,一是可不限国籍和户口,享受区内地段生同等待遇、就近入学区内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小学和初中);二是就读非公办学校,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学费补贴,生均补贴2~4万元/年;三是可按需选择,免费就读区内中等职业学校。

21.鼓励在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或就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就读海归人才子女学校,鼓励海归人才子女学校提高办学质量,给予人才子女入学优惠。

五、医疗保健政策

22.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省双创人才、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获得者、苏州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姑苏领军人才、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中的科技领军人才、高层次领军人才、科教领军人才、高端服务业领军人才以及高收入人才可享受优待医疗保健服务,园区指定区内医院为上述人才发放VIP医疗保健服务卡,凭卡可享受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和VIP门急诊、住院、出诊、专家会诊等服务。

六、附则

23.本意见相关政策内容,如与《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吸引高层次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苏园工〔2016〕131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双百人才计划”的意见》(苏园工〔2015〕101号)等文件中政策内容重复,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如有政策内容不一致,以本意见为准。已纳入原政策适用范围的人员和单位,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24.本意见由园区招商局、园区科信局、园区劳保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在公积金中心设立人才安居服务窗口,组织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25.本意见所需资金列入人才开发资金专项。

2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除有明确表述外,政策试行期限均为5年。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17日

三、苏州工业园区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园区党工委 管委会关于答好“创新四问”,加快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科技产业园区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7〕11号),着力实施《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全面布局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为支撑的人工智能产业,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在智能制造、软硬件终端和服务业上的应用,着重实现规模化、集群化发展苏州优千网络科技,把园区建设成为国内顶尖、国际一流的人工智能产业集聚高地,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各类所有制企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人工智能。包括计算机视觉、智能语音处理、生物特征识别、自然语言理解、智能决策控制以及新型人机交互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领域等。

(二)智能制造。基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活动的各个环节,具有自感知、自学习、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等功能的新型生产方式。

(三)云计算。包括虚拟化管理软件,新一代海量信息智能搜索软件,数据挖掘软件,云端融合应用运行支撑平台软件,度量计费、管理运营等支持云计算技术设施服务的其他软件产品。

(四)大数据。利用分布式并行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海量异构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和挖掘,并将由此产生的信息和知识应用于实际的生产生活中。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龙头企业引进。引进行业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效应,且资本性支出不低于1亿元或估值10亿元以上的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项目,经认定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落户补助。在按约定完成投资进度前提下,最高给予实际到位资本10%的补助,分3年拨付,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2、办公用地用房支持。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对其租金按照园区核定的标准,实行3年(整年,以下同)免3年减半政策。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需要供地的企业予以优先保障。

3、经济发展奖励。企业获利后,根据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每年50%—100%的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4、企业人才奖励。企业设立日后3年内,对于企业雇用的符合条件的高级员工,根据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可享受个人贡献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5、优先享受人才、科技、住房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由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二)支持智能制造技术应用。践行“中国制造2025”的战略部署,推进区内制造业企业持续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改造,加强集成服务和创新,全面提升园区企业的全员劳动生产率。

1、鼓励园区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及智能制造的升级改造,具体补助政策按园区技术改造政策执行。

2、鼓励为园区企业提供智能生产设备租赁服务,具体补助政策按园区技术改造政策执行。

3、开展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企业(含智能工厂(车间))的示范项目评选活动。对获评园区示范项目的,根据规模和成效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称号的示范项目可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4、鼓励园区人工智能服务商开展智能制造集成服务,经认定,按其研发投入额的20%给予补贴,每企业每年最高1000万元,分2年拨付。

(三)优化产业创新生态系统。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人工智能在各领域的推广应用,培育若干引领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的骨干企业和创新团队,形成创新活跃、开放合作、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

1、鼓励园区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企业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可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补贴。鼓励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企业在园区智慧城市、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等领域提供相关应用服务,公开择优评定一批应用示范试点项目。对入选项目,给予其不超过项目总投入50%的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

2、鼓励在园区建设运营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工程实验室、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展示培训中心等为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提供研发、设计、生产、云资源租赁、技术交流等服务。经认定,给予其建设投资额10%-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园区企业使用该服务的,经认定,给予其使用费30%的补贴,每年最高100万元。

3、鼓励园区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龙头企业发挥自身技术和资源优势在园区设立众创空间。根据其建设投入情况,在现有众创空间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补贴;鼓励园区众创空间针对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运营满三年后,如上一年度孵化人工智能相关项目10家以上,获得市场融资累计超千万元或领军项目超2家,参照现有众创政策继续给予其下一年度房租减免。

4、组织专业机构或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专题培训,承办国家、省、市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会展、论坛等活动。对于重大活动,经认定,给予主办方30%的补贴,每场最高200万元。举办有重大国际影响或国家级会展和论坛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5、鼓励区内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优做强。法人主体注册地在园区并且控股重组完成后的企业,对兼并重组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根据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每单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到1亿元(含)的,奖励50万元;对每单交易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6、鼓励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具有行业影响力、掌握关键技术的杰出人才,以及全球顶尖人工智能科研院校和机构的硕士以上人才申报园区领军人才工程,采用“即报即评”方式给予快速认定和支持。

7、鼓励园区高校开设人工智能相关的专业及培训课程,支持高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深度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支持有条件的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研究院。经认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补贴。

8、以中国科协(苏州)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为依托,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海内外研发实体,利用海内外人才开发技术;鼓励本地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企业导入专利,开展服务;鼓励企业参与央企的重大项目苏州优千网络科技,成为央企的主要技术供应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项目,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人工智能技术领域深度发展格局。经认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补贴。

(四)强化产业发展基础支持。推动多元化资本市场发展,创新金融产品发展实体经济,完善产业融资环境,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多渠道融资。更大力度整合各类基础信息资源,为人工智能产业提供强大的产业发展基础。

1.加大对人工智能产业的金融支持。成立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向园区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园区众创空间设立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天使、种子基金;鼓励社会资本对园区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投资、孵化和培育,支持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2.贯彻落实“宽带中国”苏州方案,鼓励电信运营商在园区高标准建设无线通信网网络、光纤宽带网、窄带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在政府治理、城市管理、交通、教育、医院、安保、商贸、旅游、会展等方面的深化应用,丰富数据资源,优化数据质量,加快政府及公共领域数据向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开放。

三、申报审核及附则

(一)园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两次项目审议联席会议,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符合本意见条件的项目,经联席会议初审后形成项目名单,报党工委、管委会专题审核认定。通过党工委、管委会审核认定的项目进入资金申报程序。

(二)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办法由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招商局、科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三)原《苏州工业园区推动云计算产业培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14〕55号)、《关于发展智能制造及相关产业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6〕34号)废止。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

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印发

四、《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进氮化镓产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成为 我国氮化镓产业发展高地,突破氮化镓产业上游关键技术的研发 和产业化,吸引氮化镓产业中下游企业在园区集聚,根据《园区 管委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 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涉氮化镓企业是指生产氮化镓衬底、外 延片的材料企业,或是利用氮化镓材料生产电力电子器件、功率器件、光通讯器件、激光器等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氮化镓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凡使用园区内企业生产的氮化镓自支撑衬底、氮化镓同 质外延片、6 英寸及以上电子器件用外延片等氮化镓材料进行氮 化镓器件研发生产的,经审核后给予企业研发补贴,补贴额不超 过材料费用的 30%;

2、鼓励氮化镓企业使用园区公共技术平台进行产品的加工、 测试与分析,经审核后给予 50%的费用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 过 100 万元;

3、鼓励区内下游应用企业使用园区氮化镓企业生产的器件, 择优给予应用示范研发补贴;

4、鼓励具有技术领先性、产业带动性和广阔市场前景的重 大氮化镓项目落户园区,经评估,优先按《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 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5]28 号) 给予支持。

第四条 申请氮化镓补贴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申报企业需在园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投产后研发、生产、经营和纳税关系在园区;

2、申报企业需掌握氮化镓器件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 权,并应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

3、申请补贴时,企业需提供氮化镓材料购买合同、费用凭 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补贴采用“先申请后补助”的方式,补贴申请常年受理,按期发放;

第五条 受补贴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实施内容、 迁离园区、清算等情况时,受补贴企业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并上报 主管部门,已获补贴资金按要求退回园区财政。

第六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补贴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或倒卖相关产品套取补贴等情况,一经核实,将追回全部补贴款 项,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科技资金补贴, 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期限暂定两年。本 细则由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