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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

发布时间:2023-06-04 16:09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佚名

传真号码:15387295596

保荐代表人:朱绍辉、王栋

联系人:楚合玉

中信证券为纳微科技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朱绍辉: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医疗健康行业组高级副总裁、注册会计师。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朱绍辉先生曾负责或参与哈三联、济民制药、迦南科技等IPO项目,重药控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及联化科技公开增发项目。

王栋: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医疗健康行业组执行总经理、博士。自保荐制度执行以来,王栋先生曾负责或参与亚辉龙、爱美客、卫信康医药、步长制药、灵康药业、海思科药业、海宁皮城、天顺风能、海天味业、海南橡胶、恒泰艾普、深圳新国都等IPO项目及三诺生物可转债、塞力斯非公开发行项目。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提高公司业务的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纳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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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江必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本人还将遵守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发前股份;在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上述发行价相应调整。该项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任职变动、离职等原因而变更或终止。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若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6、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公司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陈荣姬承诺:

前述1-6项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适用于对陈荣华权益补偿而导致本人通过苏州纳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通过苏州纳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有其他规定或要求,则该部分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公司股东苏州纳研、苏州纳卓、苏州纳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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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企业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胡维德、赵顺、张俊杰,副总经理武爱军、华晓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6、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林生跃承诺: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本人还将遵守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2年内减持的,本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7、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陈学坤、余秀珍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4、如因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8、公司股东华杰投资、宋功友、元生创投、宋怀海、黄立军、天汇红优、新建元二期、美兰创投、苏纳同合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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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9、公司股东高瓴益恒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3,551,807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13,496,867股)。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年12月27日)起36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宋功友处受让发行人257,150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977,170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4、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10、公司股东红杉智盛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2,214,500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8,415,100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首次申报时点距离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年12月27日)不超过6个月,则自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将根据前述法规调整本承诺。

3、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公司股东上海药明康德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1,845,415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7,012,577股)。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年12月27日)起36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3、如因本企业未履行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之承诺事项给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愿意承担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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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司股东国投创合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1,291,790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4,908,802股)。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年12月27日)起36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胡维德处受让发行人243,300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924,540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3、公司股东惠每基金承诺:

“1、本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发行人877,193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3,333,333股)。自发行人完成上述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9年12月27日)起36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4、公司股东天汇苏民投承诺:

“1、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BIWANG JACK JIANG(江必旺)处受让发行人352,695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1,340,241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胡维德处受让发行人225,315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856,197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宋功友处受让发行人211,465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803,567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5、公司股东新建元三期承诺:

“1、本企业通过股份转让方式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江必旺处受让发行人789,475股股份(在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成后,该等股份增加至3,000,005股)。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下转C9版)